索 引 号: | 012948472/2020-49665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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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南京市公安局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江苏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规范》(苏公厅【2018】496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6月28日起正式实施。现在,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该《办法》适用于南京市除省公安厅许可外的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离行式自助银行和自助柜员机,三、四类业务库(含代保管箱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的专家人员。
二、 负责《办法》实施的具体部门?
答:南京市公安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支队负责该《办法》的贯彻落实。另外经市公安局赋权、具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权限的公安分局(目前仅为江北新区公安分局)内保部门在市局内保支队的监督、指导下,依照该《办法》做好本级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专家库人员报市局内保支队备案。
三、 专家遴选工作何时开始?
答:2020年度市级金融安防评审专家遴选工作拟于7月份启动,以后每两年遴选一次。
四、专家遴选工作如何报名?
答:专家遴选工作启动后,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将向各分局、部门,相关金融单位、安防科技公司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发布遴选工作通知。另外,社会面上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专家人员,都可致电市公安局内保支队(84420422、84420223)咨询相关事项、预约报名。
五、报名人员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熟练掌握金融安全保卫工作要求、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范、材料申报等业务知识;
(四)金融机构治安保卫专职管理人员、金融安防建设施工企业技术人员,有近三年来不少于3个银行营业场所或金库安防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
(五)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建筑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专业资格的专家,应有核对、校正物防、技防等施工设计方案及图纸的专业能力;
(六)在被随机选中参与评审时,可以安排出时间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设施建设评审、验收和金融安全评估等工作。
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管理、安防建设从业经验者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聘用。
六、被聘用的专家可享有哪些权利?
答: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金融安防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了解金融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情况;
(二)依法对建设项目资料进行独立评审,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可要求在评审验收、安全评估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四)按规定获取参加评审、验收活动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和合理的劳务报酬,此项评审费由市局列支。
(五)获聘市级专家的公安民警在评审验收、安全评估等工作中业务素质过硬、表现突出的,市局内保支队将视情向上级推荐参选省级专家;
(六)获聘专家的专职保卫干部在全市内保系统评比表彰中享受优先推选待遇;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公安局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和评审验收工作的人员不得领取报酬。
七、被聘用的专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签署保密协议,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将有关金融安防建设项目和金融安全管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或外传;
(二)在金融安防建设项目评审验收和银行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评估中应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建议和意见;
(三)解答金融安防建设、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不得徇私舞弊,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无重大原因,不得在随机抽选为参审专家后,缺席评审验收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中哪些情形应主动回避?
答: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市局内保支队将重新随机抽取:
(一)系被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
(四)与被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重大利益关系;
(五)24个月内与被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任职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六)与被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
(七)其它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对于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一经发现、核实后,立即取消其专家资格。
九、被聘用的专家可否申请退出?
答:可以。
专家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确有特殊原因需退出的,可向市局内保支队申请退出,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获得批准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评审活动。
市局内保支队接到专家的书面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同意的即予办理退出手续,同时收回颁发的聘书。
申请退出的专家经批准同意后原聘期内不得重新入库。
十、被聘用后出现哪些情形将予以解聘?
答: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公安机关形象活动的;
(三)营私舞弊、拉帮结派,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专职保卫人员已调离原岗位且从事与金融安全管理无关工作的;
(六)在“信用江苏”信息共享平台处于失信惩戒期的;
(七)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在被随机选定为评审验收专家后,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评审验收工作的;
(九)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为专家的。
被解聘的专家原则上不得重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