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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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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472/2020-49664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06-08
生效日期:    2020-06-28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宁公规〔2020〕3号 关 键 词:    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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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彩app官方下载《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公规〔2020〕3号

各有关部门、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市局修定了《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南京市公安局

2020年528

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的专家评审工作,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江苏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规范》(苏公厅【2018】496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安防评审专家是指在本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的行政许可过程中,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并经规定程序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专业评审人员。

第三条 市局内保支队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在具体行政事项中,负责评审专家人员的选聘、使用、监督及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审专家使用应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金融安防评审专家库的建设

第五条 金融安防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由各级公安机关内保、技防民警,金融机构治安保卫专职管理人员,金融安防建设施工企业技术人员,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建筑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熟练掌握金融安全保卫工作要求、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范、材料申报等业务知识;

(四)金融机构治安保卫专职管理人员、金融安防建设施工企业技术人员,有近三年来不少于3个银行营业场所或金库安防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

(五)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建筑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专业资格的专家,应有核对、校正物防、技防等施工设计方案及图纸的专业能力;

(六)在被随机选中参与评审时,可以安排出时间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设施建设评审、验收和金融安全评估等工作;

(七)上级机关对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专家遴选、聘请程序:

(一)专家遴选工作由市局内保支队每两年组织开展,社会面专家级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二)专家的报名、资格审查、遴选以及聘请工作由市局内保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三)遴选工作面向全局内保部门、科信部门在编民警(其他民警经所在处级单位同意也可参加),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报备在册的专职保卫干部,安防技术企业符合基本条件的技术人员组织开展。遴选通知下发后,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填写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获批后,由市局内保支队开展资格审查;

(四)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市局内保支队选择社会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报市局审批;

(五)省级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社会面专家级人员无须参加遴选,由市局直接研究决定是否聘任。

第八条 市局批准聘任的人员,由市局统一颁发《南京市金融安防设施建设专家聘书》,专家聘期两年。聘期届满后自动解除聘任,本人自愿续聘的,经市局内保支队面试合格后报市局审批。

第九条 内保支队应建立金融安防评审专家库信息系统,专家信息发生变化时,专家应当及时报备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

市局内保支队每年组织一次信息更新工作,由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信息进行确认。

未及时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所在单位确认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金融安防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了解金融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情况;

(二)依法对建设项目资料进行独立评审,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可要求在评审验收、安全评估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四)按规定获取参加评审、验收活动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和合理的劳务报酬,此项评审费由市局列支。

专家评审费以被评审验收的银行机构为单位,按照工程规模和复杂性分为三级:1.评审验收分行营业部、三类以上业务库为1000元/人;2.评审验收支行营业场所、代保管箱库为600元/人;3.评审验收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为400元/人。

市局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和评审验收工作的人员不得领取报酬;

(五)获聘市级专家的公安民警在评审验收、安全评估等工作中业务素质过硬、表现突出的,市局内保支队将视情向上级推荐参选省级专家;

(六)获聘专家的专职保卫干部在全市内保系统评比表彰中享受优先推选待遇;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签署保密协议,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将有关金融安防建设项目和金融安全管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或外传;

(二)在金融安防建设项目评审验收和银行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评估中应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建议和意见;

(三)解答金融安防建设、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不得徇私舞弊,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无重大原因,不得在随机抽选为参审专家后,缺席评审验收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参审专家按下列流程随机抽取:

(一)根据工作安排和评审项目情况,市局内保支队明确评审时间及评审事项,确定评审所需专家人数,通过计算机专家抽取系统,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3至7人的奇数个评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评审专家抽取完成后,市局内保支队应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询问能否参加,告知评审事项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三)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应补充抽取专家至预定人数,确实无法安排的,评审工作应改日进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不得向被审项目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实施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市局内保支队将重新随机抽取:

(一)系被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

(四)与被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重大利益关系;

(五)24个月内与被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任职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六)与被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

(七)其它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对于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一经发现、核实后,立即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内保支队对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申请回避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通过被评审单位评价、专家互相评价、效果评价等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评估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后续选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专家的退出

第十六条 专家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确有特殊原因需退出的,可向市局内保支队申请退出,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获得批准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评审活动。
    市局内保支队接到专家的书面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同意的即予办理退出手续,同时收回颁发的聘书。

申请退出的专家经批准同意后原聘期内不得重新入库。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公安机关形象活动的;

(三)营私舞弊、拉帮结派,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专职保卫人员已调离原岗位且从事与金融安全管理无关工作的;

(六)在“信用江苏”信息共享平台处于失信惩戒期的;

(七)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在被随机选定为评审验收专家后,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评审验收工作的;

(九)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为专家的。

被解聘的专家原则上不得重新入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局内保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起施行。《南京市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专家库成员的管理办法(试行)》(宁公内〔2013〕1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南京市金融安防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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