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472/2014-00118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4-10-1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出租房屋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出租房屋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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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解读
根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3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与公安机关(房屋属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出租户主应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的,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3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不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经教育不改的,对房屋出租户主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