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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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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472/2014-00055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部门文件 / 通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4-08-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物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关于加强物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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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物流企业经营活动,杜绝非法收、运、储、送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南京青奥会安全顺利举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从即日起,全面加强我市物流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物流企业是指,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经营业务,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的经济组织。物流企业兼营快递业务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快递业务许可和管理的规定。
二、物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要建立交通、消防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和安全防范设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发现可疑情况线索立即报告,严防各类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物流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货验视制度。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和邮政企业、各类快递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检查、甄别和控制。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和国际货代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必须查验有关手续;对可疑物品,要开包(箱)检查,严防禁运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藏匿、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运输,严禁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和客运站接收、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邮政企业和各类快递企业在客户交寄物品时,必须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凡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对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四、物流企业要落实实名登记制度,认真查验登记货主、发货人、收货人、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地址、联系方式,核对登记交运物品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登记信息留存半年以上;要确保经营场所、站点、库房等重要部位监控设备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记录保存三十天以上,以备执法部门依法调阅查询。
    五、全市发改、公安、交通、商务、工商、海事、邮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抽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上规定的物流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整改,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对单位、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商务、工商、海事、邮管等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许可证件和企业营业执照。
六、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规定托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禁物品、危险物品,不得将上述物品藏匿、夹带在普遍货物中交付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海事局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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