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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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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472/2010-00092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0-12-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13-05-27
信息名称:    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
文  号:    宁公人〔2010〕53号 关 键 词:    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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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

宁公人〔2010〕53号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实有人口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结合我市户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同意,以责任区为单位设立社区(村)托管户口。现将《社区(村)托管户口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人口管理支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解决符合本市户口登记条件的公民,因各种原因无法按照正常家庭户、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问题,依据《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市内无配偶和亲属可以投靠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登记为社区(村)托管户:

  (一)2004年3月8日本市“一站式”办理户口前,办理市内迁移未及时落户,后发生变化无处落户,目前持《户口迁移证》的持证人员;

  (二)2003年8月7日前,因刑事拘留、逮捕、劳教及服刑被本市注销户口,现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证件因落户地发生变化或亲属(接受人)不同意接纳而未能落户人员;

  (三)因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户口无处迁移的人员;

  (四)出国或离宁在国内工作生活或因各类原因将房屋出售后(购房入户者除外),现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历史遗留的空挂户,房主户口迁移时未将其同时迁出,且无处落户的人员;

  (六)其他历史等原因造成的疑难户口。

  第三条派出所根据辖区户口管理的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经分、县局审核批准可设立社区(村)托管户,并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备案。

  第四条社区(村)托管户门牌号码,即社区(村)委员会实际所在地门牌号码。

  第五条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户口迁移等证件的人员,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迁出地的社区(村)托管户落户。

  离婚、出售房屋或历史遗留的空挂户等无处迁移人员,在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托管户落户。

  第六条登记社区(村)托管户口,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为制式表格);

  (二)本人及同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持证人员所持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在本市无房产证明;

  (四)落户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情况属实的证明;

  (五)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后委托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的委托书。

  (六)与本规范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六种情形人员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离婚证、房屋买卖合同等)。

  第七条派出所受理后,社区民警应对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市内亲属不予接纳的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填写《社区(村)托管户申请呈批表》。

  第八条社区(村)托管户口的登记由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疑难户口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第九条派出所是社区(村)托管户管理的责任单位,社区民警是社区(村)托管户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条社区(村)托管户中的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管理工作,涉稳人员的稳控工作及其中人户分离人员的托管工作,均按照目前的实有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和工作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村)托管户以家庭为单位签发居民户口簿。社区(村)托管户口不享受本市“三投靠”和其他户口投靠政策。

  夫妻双方均为社区(村)托管户口的,所生子女可随其中一方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二条社区(村)托管户每半年须清理一次,由派出所对社区(村)托管户内人员的市内合法固定住所进行核查,对已经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发放告知单,进行动迁,15日后对逾期不迁者,按照委托书的委托约定,由公安机关将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处。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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