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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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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的公示
责任编辑: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0-27 09:46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全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南京市公安局会同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下称《规定》)。现对《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5日(10日)。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联系电话:025-84429376,18913869182,传真号码:025-84429372。

特此公示。

南京市公安局

????????????????????????????????????? 2022年10月27日

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公开公正、方便残障人士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的三轮车辆。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

第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准驾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市统一式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应当现场查验车辆,并核查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四)正面免冠彩色一寸半身证件照2张;

(五)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当场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准驾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与车辆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省外或者本省外市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迁入本地的,所有人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核查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协议以及现所有人的2张正面免冠彩色一寸半身证件照,查验车辆,当场予以办理。

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情形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原所有人等信息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一)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报废或不再上道路行驶的;

(四)迁往省外或本省外市的。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核查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当场办理,收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准驾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准驾证遗失或灭失的,还应当核查号牌、准驾证遗失或灭失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由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登记管理系统中更正。
  (二)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提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申请的,核对信息无误后,予以变更备案。

(三)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核对所有人的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符合申请变更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并收回原准驾证。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有人申请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停止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被盗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登记和相关业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车编码在被盗抢期间被改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准驾证损坏或灭失的,所有人申请补换领的,由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补换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准驾证的,应当核查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换领情况说明,对符合申请补换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号牌、准驾证损坏的,应当收回损坏的号牌、准驾证。

第十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和变更备案等相关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相关业务,除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委托。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的个人。

(二)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来历证明是指:车辆销售发票,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本规定所称“30日”指自然日,“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车辆应当符合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国家标准(GB/T12996-2012)。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XX月XX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上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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