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警大队在2018年12月31日前,依法扣留交通违法车辆和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经通知车辆所有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办理领取车辆手续。本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车辆所有人仍不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办理领取车辆手续,我大队将对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警大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